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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铁军、蔡志兵与王坚辉、张宪广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军,蔡志兵,王坚辉,张宪广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591号原告:李铁军。原告:蔡志兵。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牛才,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坚辉。被告:张宪广。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铁军、蔡志兵诉被告王坚辉、张宪广股权转让纠纷,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军、蔡志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7479元,减半收取38739.5元,由原告李铁军、蔡志兵共同负担。审判员 陈 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渝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