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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成都市创投置业有限公司与唐拥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成都市创投置业有限公司,唐拥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4451号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职务不详。原告成都市创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曾婕,职务不详。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锐,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梅芳,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成都市创投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拥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成都市创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成都市创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其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