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317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虞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