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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499号原告殷某某,男。被告屈某某,女。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哲代理审判员  刘峥人民陪审员  苏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