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499号原告殷某某,男。被告屈某某,女。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哲代理审判员 刘峥人民陪审员 苏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