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周正民与吴仕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民,吴仕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191号原告周正民,男,194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延(父子关系)。委托代理人张远华,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仕安,男,1953年4月6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吴仕正(兄弟关系)。委托代理人何广旺,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周正民与被告吴仕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正民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正民于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正民负担。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嘉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