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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凯丽与杨培玉、刘小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凯丽,杨培玉,刘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孙凯丽。被告杨培玉。被告刘小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凯丽与杨培玉、刘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凯丽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培玉、刘小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凯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培玉、刘小梅款51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