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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法民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尹彩萍与中宁县人民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彩萍,中宁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法民确字第5号申请人尹彩萍,女,生于1972年1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申请人中宁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胡永岐,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俊明,系该院医务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尹彩萍、中宁县人民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闫清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尹彩萍、中宁县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14日经中宁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宁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尹彩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陆万元整(¥60000.00元),于本协议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二、上述所有赔偿款由尹彩萍签字领取,如何分配、使用与中宁县人民医院无关;三、本协议签订后,中宁县人民医院与尹彩萍之间因本次医患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尹彩萍及其家属不再向中宁县人民医院及任何部门主张任何权利,并保证不再以此事向中宁县人民医院及任何部门主张任何权利,并保证不再以此事为由影响和干扰中宁县人民医院工作。否则,尹彩萍全额退还中宁县人民医院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本协议的达成系中宁县人民医院、尹彩萍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符合《人民调解法》相关内容,中宁县人民医院、尹彩萍自愿承担本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五、本协议自中宁县人民医院、尹彩萍本人签字、捺印后生效;六、本协议一式伍份,其中:中宁县人民医院、尹彩萍各执壹份、人民调解委员会备存壹份、申请司法确认提交基层人民法院壹份,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江泰保险公司壹份,伍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清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