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倪高蕊、倪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高蕊,倪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13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高蕊,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元元,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倪某,个体经商。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彦,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高蕊、倪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晓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高蕊及其辩护人赵元元、被告人倪某及其辩护人王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5月份开始,被告人倪高蕊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接受下家黄某、潘某、朱某、秦某、陈某等人的非法“六合彩”投注,投注金额至少606500元,然后将投注金额报给其上家赵素琴、李微微等人。自2014年5月6日开始至同年9月30日,被告人倪某明知被告人倪高蕊从事非法“六合彩”赌博活动,仍帮助倪高蕊从上家赵素琴处获取非法“六合彩”赌博网站盘口,并提供银某帮助被告人倪高蕊与上家赵素琴结算赌资,被告人倪某参与帮助结算期间,涉案金额至少47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倪高蕊、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微微的供述、证人黄某、秦某、潘某、朱某、陈某、苏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银行卡、辨认笔录、监控光盘一张、作案工具手机二只、手机网银1个、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高蕊、倪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被告人倪高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且没有从中获利;被告人倪高蕊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被告人倪高蕊、倪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高蕊、倪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倪高蕊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倪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高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二、被告人倪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只、银行卡两张、手机网银1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益华人民陪审员 虞杨林人民陪审员 周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陈雄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