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各项赔偿款10437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马某某系陕西省甘泉县人��我院于2015年5月21日向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后甘泉县人民法院将本案退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某某一直无法联系。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向富县公安局申请临时布控,至今无果。并经“四查”,未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的规定: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发现被执行人马某某下落或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富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