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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荆州市天和纺纱公司与荆州市滨湖农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天和纺纱公司,荆州市滨湖农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天和纺纱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家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荆州市滨湖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滨湖小学。法定代表人胡绪兵,该公司执行董事。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荆州市天和纺纱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滨湖农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5)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海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237643.69元(本金1207137.69元、诉讼费11909.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执行费13600.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