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江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京翔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翔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翔飞物业公司),张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南京翔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翔飞物业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昌路19号。法定代表人田江,总经理。被告张雷,男,1982年5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翔飞物业公司与被告张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翔飞物业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翔飞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翔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翔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滕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傅 玲书 记 员 傅小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