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邓志荣与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永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志荣,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永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0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志荣,住所地广东省清新县。委托代理人:蔡若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萱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叶青,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典枝,广东法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戴永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邓志荣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志荣于2015年10月23日因其个人原因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和本案上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中针对原审第三人交付的购房余款200000元提起诉讼,现上诉人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撤回(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805号的起诉,并已由对方当事人予以确认,符合自愿原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故本院准许上诉人撤回关于请求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海珠区新怡苑E【幢】【座】02【单元】【层】【自然层l3】02房剩余房款200000元的起诉及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邓志荣撤回起诉和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上诉人邓志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为1075元,由上诉人邓志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志军审 判 员 郭东升代理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党春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