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7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7400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87年7月26日出生,农村居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79年10月24日出生,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贾 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上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