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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强伟与李峰、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伟,李峰,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李强伟,男,汉族。被告李峰,男,汉族。被告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唐大军,职务总经理。本原告李强伟与被告李峰、被告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XX榜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齐青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