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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迟玉智与牟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玉智,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迟玉智。被执行人牟文。申请执行人迟玉智与被执行人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1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32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牟文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迟玉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123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