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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朱淮江、孙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朱淮江,孙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38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负责人任清尧,行长。被执行人朱淮江。被执行人孙桂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朱淮江、孙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9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淮江、孙桂英履行以下义务:1、偿还借款37453.18元;2、自2014年3月20日起以上述第1项中未偿还的借款数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3、支付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负担案件受理费903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淮江、孙桂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5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淮江、孙桂英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3906.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