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麟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直田与刘春锁机动车道路交通责任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麟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刘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麟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某某2015年4月22日履行了现金5000元。2015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表示同意放弃200元。尚有480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某某父亲长期患疾病、至今年五月去世,家中经济困难,表示自己种植20多亩玉米,在收获后履行。2015年10月27日,申请人表示同意履行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赔偿款10000元,执行5000元,申请人放弃200元,尚有4800元未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麟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后,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新录执行员 田瑞春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