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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林诉被告王大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王大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800号原告杨林,男,1946年5月23日出生,仡佬族。委托代理人杨胜勇,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海,男,1972年7月5日出生,苗族。原告杨林诉被告王大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王大海以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本案原告杨林为第三人向遵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杨林的林权证,据此,原告杨林以本案的审理需要以遵义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林以本案的审理需要以遵义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林承担。审 判 长  陈水波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卢忠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羽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