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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五初字第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立与被告张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立,张红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643-1号原告李建立。被告张红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立诉被告张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所有的楼房一处,保全金额8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孙美华购买的转卖给被告张红新的位于广饶县大王镇****小区***号楼*#沿街商品房一套;查封聂爱香购买的转卖给被告张红新的位于广饶县大王镇****小区***号楼*#沿街商品房一套。上述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