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耀元与天长市航海船舶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提成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耀元,天长市航海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865号申请执行人:朱耀元,系被告原股东兼业务员。被执行人:天长市航海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金集镇天仪路。法定代表人:董德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8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天长市航海船舶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长市航海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天长市航海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天长市航海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天长市航海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8851.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董茂宣人民陪审员 薛国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花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