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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孔令原与邓州市纺织品公司、唐明斌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孔令原,男,邓州市。被告:邓州市纺织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城,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集平。委托代理人:余瑞敏,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唐明斌,男,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孔令原诉被告邓州市纺织品公司和第三人唐明斌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原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和第三人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令原撤回对被告邓州市纺织品公司和第三人唐明斌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孔令原负担。审 判 长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张忠林人民陪审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