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柳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51年7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柳某某,男,生于1973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叙永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某某申请执行柳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柳某某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7200元。因被执行人柳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对被执行人柳某某的前述存款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划拨)被执行人柳某某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200元;二、上述款项直接扣划(划拨)至叙永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