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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内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山东鲁牛有限公司,吴晓红,董为章,朱敏,毕士坤,邵兴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29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海内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鲁牛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晓红,女,身份证号码371482197103150320。被执行人董为章,男,身份证号码610125197207041618。被执行人朱敏,女,身份证号码372901197910070829。被执行人毕士坤,男,身份证号码371424195710210011。被执行人邵兴梅,女,身份证号码3724281961021600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众信执字第111号执行证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立即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价值一十七万六千二百二十六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立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