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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高亮与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627号原告高亮,男,汉族,1988年6月28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被告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法定代表人元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璐卫,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亮诉被告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亮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6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473元人民币,由原告高亮负担。审判员  范思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华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