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8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蔡美娟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美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8826号罪犯蔡美娟,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08)临刑初字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蔡美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蔡美娟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作出(2008)台刑一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4年度获得年度记功奖励,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美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4年度获得年度记功奖励,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蔡美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蔡美娟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美娟准予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审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