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梁春花与袁军训、张春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春花,袁军训,张春霞,青岛胜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袁诰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梁春花。被执行人袁军训。被执行人张春霞。被执行人青岛胜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黄丹岘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袁诰训,经理。被执行人袁诰训。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梁春花与被执行人袁军训、张春霞、青岛胜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袁诰训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5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5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