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刑终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得强、梁建建犯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得强,梁建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36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得强,又名吴金纹。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2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2015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梁建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执行逮捕。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得强、梁建建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八月四日作出(2015)离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得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梁建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审被告人吴得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得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得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得强撤回上诉。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少军审判员 杨尉苑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