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瓦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瓦民初字第272号原告王某甲,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被告王某乙,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来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