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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瓦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瓦民初字第272号原告王某甲,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被告王某乙,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来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