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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何晓彬与李中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何晓彬,男,生于1966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李中平,男,生于1969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彬与被告李中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彬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晓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何晓彬承担。审判员  万小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