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何晓彬与李中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何晓彬,男,生于1966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李中平,男,生于1969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彬与被告李中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彬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晓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何晓彬承担。审判员 万小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