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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陆某某、白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白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红刑初字第410号公诉机关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住玉溪市红塔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住玉溪市红塔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以玉红检公诉刑诉(2015)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梅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陆某某到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下赫社区,将郭某某摆放在卧室内的现金10500元人民币盗走。2、2015年4月7日9时许,被告人陆某某、白某某到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飞井社区白某甲家的简易房处,将一个小衣柜内的现金2000元人民币盗走。3、2015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陆某某、白某某到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飞井社区杨某某家的临时房子处,将房子内的现金10500元人民币盗走。4、2015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陆某某、白某某到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中所,将郑某某摆放的现金4000元人民币盗走。5、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陆某某、白某某到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龙池,将安某某摆放在卧室内的现金1000元人民币盗走。6、2015年5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陆某某到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金家边社区,将桂某某摆放在办公室内的1条玉溪境界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的1条玉溪境界香烟价值1000元人民币。7、2015年5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白某某、陆某某到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刘总旗居委会,将桂某某摆放在家里的一台黑色电脑主机盗走。几天后,二人又到该处,将桂某某家中的现金2000元人民币盗走。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某、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某、白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二被告人的户口证明,二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郭某某、白某甲、杨某某、郑某某、安某某、桂某某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玉红价认(2015)17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谅解书,收据,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白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陆某某、白某某分别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白某某家属代其赔偿了部分损失,本院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保护公民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陆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被告人白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岳 冰人民陪审员 X X人民陪审员 李桂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雨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