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彭培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培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050号罪犯彭培光,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8日作出(2005)南市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培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2日作出(2005)桂刑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31日作出(2008)桂刑执字第51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彭培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8月30日止。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11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培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不变;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54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培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3年7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5)减字第85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彭培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彭培光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培光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159.3分;获2013年度“劳动能手”和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彭培光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培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培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海用审 判 员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