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4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张开举、刘君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245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何丽丽,重庆江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开举,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被告:刘君奎,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3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张开举、刘君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张开举、刘君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川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应收418元,实收418元,此款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江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