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与吕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吕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11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200号。负责人曹全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咏,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与被告吕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