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小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永城市浩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小字第51号原告永城市浩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雪枫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6886810-9。法定代表人聂提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子杰,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苏伟,男,35岁,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浩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浩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浩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