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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6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松与郭建军、王生荣、于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郭建军,王生荣,于荣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383号原告赵松,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郭建军,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现无具体下落。被告王生荣,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现无具体下落。被告于荣林,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现无具体下落。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松与被告郭建军、王生荣、于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3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赵松。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