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松与郭建军、王生荣、于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郭建军,王生荣,于荣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383号原告赵松,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郭建军,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现无具体下落。被告王生荣,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现无具体下落。被告于荣林,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现无具体下落。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松与被告郭建军、王生荣、于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3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赵松。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