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执补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旭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五执补字第00005号本院在执行汤士彬与刘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旭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旭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