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行非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隆德县环境保护局与宁夏理华毛纺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隆行非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隆德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隆德县。法定代表人:何斌,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军宝,男,汉族,1978年7月19日出生,隆德县环境保护局职工,住隆德县城。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朱轩,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隆德县环境保护局职工,住隆德县城。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理华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德县。法定代表人:王宽理,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隆德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宁夏理华毛纺织有限公司履行隆环罚字(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交纳罚款5万元的义务,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证明各一份,证明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事实;2、宁夏理华毛纺织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一份,证明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事实;3、隆德县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隆德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各一份,证明被执行人有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其按期补办有关手续的事实;4、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被执行人有违法行为,决定立案查处的事实;5、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被执行人有违法行为的事实;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各一份,证明在对被执行人有违法行为处罚之前告知被执行人的事实;7、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一份,证明催告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否则申请强制执行的事实。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3年4月被执行人宁夏理华毛纺织有限公司安装完成,同年7月投入生产后,将生产的废水和生活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入渝河。2015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的工作人员在环境监察中,发现被执行人成立的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未建设污水处理站,生产的废水和生活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入渝河。2015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隆环责改字1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生产,并于2015年3月12日前拆除暗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并告知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015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2015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的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勘察、调查询问了有关人员。2015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隆环罚告字(2015)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并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2015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隆环罚听告字(2015)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要求。2015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作出隆环罚字(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宁夏理华毛纺织有限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2.责令该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之内,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3.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2015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又作出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并已送达给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未建设污水处理站,将生产的废水和生活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入渝河。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作出隆环罚字(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宁夏理华毛纺织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后,被执行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又作出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并已经送达给被执行人。因此,申请执行人作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隆德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隆环罚字(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对被执行人宁夏理华毛纺织有限公司交纳罚款5万元的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彦成审判员 张 蓉审判员 马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