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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恢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刘清敏与李长星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敏,李长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恢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刘清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李长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2)里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献东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被执行人李长星给付赔偿款30440.22元。本院在执行中查,申请执行人刘清敏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中为由,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文彬审 判 员  刘 石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