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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梁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弋刑初字第0018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汉族,1974年1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初中文化,某动漫城经营者,户籍地及住址为芜湖市镜湖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9月17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10月19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弋检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6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吉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初,被告人梁某在其经营的“某动漫城”内,设置“六狮王朝”等赌博机共计22台,供他人赌博,2015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2015年6月8日,被告人梁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10月14日,梁某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初,被告人梁某在其经营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江城国际小区的“某动漫城”内,设置“六狮王朝”赌博机16台、“捕鱼”赌博机3台及“牛牛”赌博机、“鲨鱼”赌博机、“五星红辉”赌博机各1台,以收取现金为参赌人员上分值,再以分值兑换现金退还给参赌人员的方式,供他人赌博,2015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2015年6月8日,被告人梁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10月14日,梁某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军、赵某、徐某、朱某某、刘某富、陶某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暂存款收据,抓获经过及户籍人口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22台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违法所得15000元予以追缴;犯罪工具“六狮王朝”赌博机16台、“捕鱼”赌博机3台、“牛牛”赌博机1台、“鲨鱼”赌博机1台、“五星红辉”赌博机1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文博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