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施凯强与王廷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施凯强。被执行人王廷河。本院在执行施凯强申请执行王廷河(2014)万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廷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万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富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