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与蒋雪琴、蒋作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蒋雪琴,蒋作祥,王正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8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刘宏平,行长。被执行人蒋雪琴,女,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蒋作祥,男,195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系蒋雪琴丈夫。被执行人王正洋,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蒋雪琴、蒋作祥、王正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蒋雪琴、蒋作祥、王正洋存款人民币43171.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