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203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退还原告石某某。审判员 袁晓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祁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