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恢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会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懂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宿会敏,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会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于2015年7月7日恢复执行,,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宿会敏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其分期给付,并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