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廖富驰与王永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富驰,王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廖富驰,男,生于1966年07月06日,汉族,川南减震器厂职工。被执行人:王永贵,男,生于1966年02月15日,汉族,川南减震器厂职工。廖富驰依据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王永贵赔偿廖富驰61063.8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第三人罗正琼一次性支付廖富驰45000元,廖富驰自愿放弃剩余债权。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