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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曾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5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5月1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公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5年10月22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曾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全 浙 宾审 判 员 简 增 荣人民陪审员 王 东 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姝(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