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光东与姚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东,姚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353号原告李光东。被告姚静。原告李光东与被告姚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2015年10月28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光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光东诉称,2014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未还,后双方在苏州市虎丘区狮山派出所调解,至今也未能归还上述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被告姚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被告姚静向原告李光东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10月30日归还。2014年12月9日,因未按约定归还原告上述借款,被告姚静另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书》,内容如下:本人姚静因生意周转需要借李光东现金7万元,因经济紧张未能按时归还该款,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于2014年12月24日归还2万元,于2015年1月8日归还2万元,于2015年1月30日归还余款。因被告姚静未按约归还原告上述借款,经催讨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借条》、《收条》、《还款计划承诺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约归还借款。现被告姚静未按约归还原告李光东借款7万元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被告姚静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光东借款7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50元,由被告姚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审 判 长 龚春华人民陪审员 黄木根人民陪审员 胡家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