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5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与被告某公司、靖边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公司,靖边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895号原告常某。被告某公司。被告靖边某公司。原告常某与被告某公司、靖边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公司、靖边某公司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对被告某公司、靖边某公司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50元,退还原告常某。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刘 晶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雄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