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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向扬广与李继持、李宝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扬广,李继持,李宝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向扬广,男,身份证号码511722200910137051,户籍地址四川省宣汉县塔河乡大店村8组60号法定代理人:向仕琼,女,身份证号码513022198105287069,户籍地址同上,系原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王纳,广东广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小华,广东广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继持,男,身份证号码440321197207298118,电话1892289****,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光明街道马头岭1幢106.被告李宝文,身份证号码440301196808205810,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鹤塘村6栋404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福田区深国投广场1栋7楼负责人:尤程明���院在审理原告向扬广诉被告李继持、李宝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扬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李继持、李宝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扬广撤回对本案被告李继持、李宝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6元,由原告向扬广承担。审 判 员 王    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盼    盼书 记 员 程姣英(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