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郧县神河华贵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太仓亚贝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215号原告郧县神河华贵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茶店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左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太仓亚贝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工业园区弇山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安继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郧县神河华贵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亚贝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郧县神河华贵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郧县神河华贵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郧县神河华贵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仓亚贝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郧县神河华贵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党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将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