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巩厚珍与李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厚珍,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巩厚珍,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哈尔滨市平房区香坊区哈平路217号。被执行人李雷,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秀水名苑12号搂2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488号巩厚珍与李雷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需要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